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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簡稱河北省消保委。英文名稱為:HEBEI CONSUMER COUNCIL,英文縮寫為HEBCC。
第二條 本會是依照國家的法律規定、經河北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全省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實行委員會制度,由省內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新聞機構和各市(含直管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舉或協商產生的委員組成。
第四條 本會按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能,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己任,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為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服務。
第六條 本會遵循公平公正、依法維權;嚴格程序、規范服務;以人為本、促進和諧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權益。
第七條 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會的主管部門。本會接受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會接受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指導,并指導本省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接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的協助與業務指導。
第八條 本會依法維護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所規定和賦予的權利。
第二章 職能和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能。同時開展下列業務:
(一)宣傳國家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消費者教育;
(二)研究消費領域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組織和參加有關學術活動;
(三)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監督、投訴及服務網絡,并指導、協調其開展工作;
(四)發展志愿者,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
(五)開展消費調查,就普遍性問題,向相關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反映和提出建議;
(六)組織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比較試驗,收集、整理和發布消費警示、忠告,開展新聞披露活動;
(七)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出版發行有關刊物;
(八)組織消費者開展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評議活動,配合有關政府部門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十)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十一)開展與國內外消費者保護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并參加有關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任免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會。
全體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根據本章程第三條所述方式產生,由全體委員會確認。
全體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章程》;
(二)對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的人選進行表決;
(三)審議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全體委員會須有半數以上委員(或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或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體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核準。
第十三條 全體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主任提議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全體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全體委員會職權,并對全體委員會負責。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委員會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體委員會并向其報告工作;
(三)審議通過委員增補事宜;
(四)對主任、常務副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所在單位在閉會期間提出的調換人選的建議進行審議,并提交全體委員會通過;
(五)決定本會常設工作機構的設立,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并領導相應機構開展工作;
(六)對秘書長、副秘書長等秘書處主要負責人的人選進行表決;
(七)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議每半年或一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設主任1人,常務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主任、副秘書長分駐會和非駐會兩種形式。
第十八條 本會主任、副主任由主管部門提名推薦,按照本章程規定程序進行表決產生。
主任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和全體委員會;代表常務委員會向全體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向常務委員會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
(三)督促、檢查辦事機構工作和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組織、參與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社會和外事活動;
(五)其它由主任負責的事宜。
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十九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與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合署辦公,秘書處由秘書長、駐會副秘書長和相關工作人員組成。秘書長為本會辦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日常工作。
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的內部職能部門。
第二十條 本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享有較高聲望和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的任職年齡參照國家相關規定的任職年齡。
第二十一條 主任、副主任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二條 擔任本會委員、常務委員和其他領導職務的人員,在任期內由于工作調動或其它原因脫離原推舉單位的,該單位可以另行推舉人選,按本章程規定的程序通過后繼任。
全體委員會換屆,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和主管部門負責籌備。
第二十三條 本會可以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參照本章程開展工作,不具有獨立的社團法人資格,接受本會指導和申請設立單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加強對省轄市、縣(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設專家技術委員會、志愿者委員會等學術性、行業性、專業性的非實體機構。
第四章 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基本保證;
(二)社會捐贈、贊助,本會接納國內外社會團體、各界組織、其它單位和個人自愿捐贈、贊助的資金,用于推動消費者權益保護事業的發展;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資金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資金來源屬于政府資助或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政府審計機關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勞保、福利待遇,執行國家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會徽與標志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定和使用會徽。
本會會徽由徽標與文字組合構成,徽標同中國消費者協會標準式樣,其下方為橫列的本會中英文名稱,中文在上,英文在下。(標準式樣見附件)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徽為本會的形象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本會會徽須征得本會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同意并不得用于商業目的。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由常務委員會提出修正案,經全體委員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修正案,需報經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因河北省人民政府決定解散或因其它原因終止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由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查并報省人民政府核準。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有關部門主持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9年9月11日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第一屆全體委員會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