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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河北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能。同時開展下列業務:
(一)宣傳國家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開展消費者教育;
(二)研究消費領域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論,組織和參加有關學術活動;
(三)建立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監督、投訴及服務網絡,并指導、協調其開展工作;
(四)發展志愿者,充分調動和發揮社會力量參與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
(五)開展消費調查,就普遍性問題,向相關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反映和提出建議;
(六)組織開展對商品和服務的比較試驗,收集、整理和發布消費警示、忠告,開展新聞披露活動;
(七)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出版發行有關刊物;
(八)組織消費者開展對商品或服務質量的評議活動,配合有關政府部門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
(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十)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十一)開展與國內外消費者保護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并參加有關的活動。